在一次加工作业中,农民工王某某怎么也想不到,会被木屑刺伤左眼,成为8级伤残。更让他想不到的是,加工厂以未办理营业执照为由,拒绝支付3万元医疗费。
去年10月,王某某到荆州区一家具厂当木匠工。同年12月,王某某在工作中被木屑刺伤左眼,工厂负责人将他送往医院,经过近一个月治疗后出院。在医院治疗期间,花费3万多元。王某某说,虽然伤情没有完全好转,因缺少医疗费,只好出院。为此,王某某左眼视力下降到0.4,经鉴定为8级伤残。
事发前,家具厂没有为我买保险。出院后,曾要求赔偿。王某某说,厂负责人以未办理营业执照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
昨日,记者咨询了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毅。姚毅告诉记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对事故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员工,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根据该规定,用工单位除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受到伤害的职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以及所需要的交通费外,还应按规定给予受伤害职工一次性赔偿金。为此,经过双方协商,某家具厂一次性赔偿王某某107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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