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工作档案就好像失去了自己的过去,自己的前半辈子。”谈到当初得知自己档案丢失的消息时,55岁的王国法先生用“无助、茫然”来形容他的感受。王先生的档案为何会丢失,他又应该如何找回自己的“上半辈子”?
根据判决书,王先生自1970年参加工作,后调至南京某公司下属的一家企业担任领导职务。1990年,因种种原因,王先生没有再前往企业上班。1996年10月,该厂以王先生长时间旷工为由将其开除。王先生随即前往单位协商转移档案事宜。1997年5月,单位将王先生的档案邮寄至秦淮区劳动就业中心。以手续不完备为由,就业中心又将档案寄还至单位。1999年,王先生的档案在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后失去了踪影。
工作了30年,能够证明工龄的档案却突然不见了,王先生心中的焦急可想而知。2001年,他在建邺区劳动局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找回档案并补偿损失。后通过南京市中级法院裁定,鉴于王先生与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本案的性质并非劳动争议,而是侵权。
今年12月,建邺区法院在重审中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该劳动者的档案转移至社会保险单位。转移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递取,不准邮寄或本人自带。王先生原单位及秦淮区劳动就业中心处理档案的方法违反了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王先生档案丢失负有责任。
法院最终判令,就业中心在一个月内为王先生补办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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