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基本权利:
1、依法受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2、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4、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劳务工基本义务:
1、自觉遵守用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劳务派遣工要服从用工单位的日常管理;
3、完成用工单位指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4、参加用工单位的各项劳动竞赛,勇于创新,为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5、国家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期间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
2、有权享受国家和本企业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3、因疾病治疗需要,有申请延长医疗期的权利。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2)甲方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二)乙方的义务
1、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工作指标,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2、自觉保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实施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3、必须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开展业务,并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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