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编制
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是“合同关系”,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条例还规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且,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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