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的区别
时间:2023-06-20 22:00:16 2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的区别如下:1.适用对象不同。保全措施的实施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的实施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2.内容不同。保全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一、税收保全违法行为怎么申请行政复议

税收保全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纠纷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人民法院;

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履行的,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税收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根据规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的纳税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出具完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海关在原应纳税额的基础上,依法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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