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税收保全措施充分体现税收强制性
时间:2023-06-07 14:14:54 3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秦屿星光电线厂系无营业执照,无税务登记证,从96年7月开始生产经营至今从未交纳国家税收的地下工厂,主要生产各型号的电线。

九九年五月十一日,福鼎市国税局稽查局接上级局转办举报信,该举报称:秦屿有家电缆厂,从九六年七月开始生产至今从未交纳国家税收,每年产值约有200万元,请求国税机关给予查处。案情就是命令,当天下午稽查局马上组成专案组,连夜赶往秦屿镇。

根据举报人所提供的地图,专案组找到该厂,并摸清该厂的生产经营地点及仓库场所,马上对其进行监探,防止若走漏风声该厂转移库存货物,因天气已晚,专案组决定在控制该厂仓库后,于明天对其实施检查。第二天(五月十二日),为麻痹该厂负责人防止其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专案组佯称是技术监督局的,检查该厂产品质量问题,但该厂除有生产车间与仓库外,并无办公地点,专案组同志故意随口问道,你厂的产品合格证怎么没有。该厂负责人陈秋金下意识地马上回答,在工人宿舍里。工厂的楼上角落有一间工人宿舍,检查组在拿合格证明,该宿舍有两张办公桌,而且上锁的十分可疑,马上命令其开锁接受检查,果然,在抽屉里检查人员发现该厂仓管员所开具的出仓、进仓数据,这时,检查人员对其亮明税务稽查身份,并确认该厂属无工商执照,无税务登记证,无纳税的地下工厂后,在该厂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前提下,果断请示市局,并履行报批手续后对其仓库内的产品实施扣押。

通过对仓管帐的统计,以及对当事人的询问,确定该厂两年多共实现销售收入2122440.08元,据此,稽查局作出如下税务处理决定: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十二条规定,对该厂追补增值税120,138.12元。

2、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九条,对该厂未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处以2,000.00元罚款。

3、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责令该厂马上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4、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对所偷税款处0.2倍罚款,即24,027.62元。

至此,该厂交纳纳税保证金10万元,其余款项还在进一步追缴中。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觉得目前偷税手段日趋隐蔽,要作好税收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群众举报作用变得更加重要。在对企业实施稽查前,搞好外围摸底工作,知已知彼,巧妙稽查,取得有价值的资料,往往能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类似这种无营业执照、无税务登记、无纳税的地下企业,适当用好《税收征管法》赋于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可以保证税款查补后能及时、足额入库,并对违章人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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