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的财产范围
时间:2024-01-05 13:11:18 1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税收征管法规定,除税务机关及其委托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的法定权力,适用于纳税人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并要求提供纳税担保。重要的是,只有法定的税务机关才有权行使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因此,征收税款以及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权力。

根据该法规,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个人。当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迹象时,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如果纳税人没有提供担保,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只能由法定的税务机关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税收保全的财产范围扩展标题:财产保全措施对税收征收的影响

财产保全措施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确保税收的有效征收和执行。税收保全的财产范围涉及到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以确保其财产能够覆盖到欠税金额。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以防止纳税人将财产转移或隐藏,从而逃避税收责任。这些措施对税收征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通过保全财产,税务部门能够更有效地追缴欠税,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同时,这也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提醒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的重要性。然而,财产保全措施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确保对纳税人的权益和合法财产的保护,避免滥用权力或侵犯公民权利。因此,在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时,应该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公正、合法的税收征收。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收征收活动只能由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依法委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税务机关具有征收税款、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定权力。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包括纳税人和个人,以确保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税收保全措施应遵循法律程序,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和合法财产。这些措施对于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时应严格依法操作,确保税收征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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