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有哪些,什么叫财产保全
时间:2023-08-08 14:34:44 3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适用条件如下:1。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紧急情况下提起;2、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3、以后提起的诉讼必须是付款诉讼;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2、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诉讼中需要对有争议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提起诉讼;2、未来生效判决因主观或客观因素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3、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在作出生效判决前;4、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书面申请;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是什么?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而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两者区别在于: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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