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强制实行的措施和含义
时间:2023-06-07 11:34:26 4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税收特征与本质我们知道,税收是为实现国家职能而组织财政收入的一种主要形式,但并不是唯一形式。那么,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有什么不同呢?税收又为什么能成为最主要的财政收入形式呢?这就需要科学界定税收的含义,正确把握税收的本质特征。一、税收的含义对于什么是税收,古今中外都有不少学者给出了自己的定义,但这些定义表述很不一致。这除了每人对税收理解的角度不同和表述方面的文字差异外,主要是由于税收本身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因此,不同时期的学者对税收的认识和理解自然就有差异,而这种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税收的发展过程。例如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把税收定义为人民拿出自己一部分私人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共收入,并强调国家经费的大部分必须取自于各种税收。这一定义除说明了税收的纳税主体是人民外,侧重反映了税收是一种公共收入,以满足国家经费之需。1892年英国财政学家巴斯特希尔则进一步认识到税收是一种强制性征收。他认为,税收是人民或私人团体为供应公共机关的事务费用而被强制征收的财富。日本学者汐见三朗则指出了税收是凭借财政权征收的,而且论述角度也从纳税主体转向征税主体,他在其《租税之基本知识》一书中对税收作如下定义:租税乃是国家及公共团体为了支付其一般经费,依财政权向一般纳税人民强制征收之财。显然,这里的财政权所指的是区别与财产权的行政权力。而英国学者西蒙穧詹姆斯等在1978年初版、1983年再版的《税收经济学》中将税收的无偿性纳入定义,认为税收是由政权机构实行不直接偿还的强制性征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税收理论的研究十分活跃,对税收含义的认识方面,在吸收西方税收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强调了税收的法律特征。至此,对税收的定义虽然在文字表述上仍有出入,理解的角度也同样存在差异,但对税收含义的认识已基本达成共识:首先,税收的征收主体是国家,征收客体是单位和个人。其次,税收的征收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西方学者更强调公共需要)。第三,税收征收的依据是法律,凭藉的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因此,征税体现了强制性特征。第四,征税的过程是物质财富从私人部门单向地、无偿地转给国家。第五,从税收征收的直接结果看,国家以税收方式取得了财政收入。因此,我们可以给出税收的完整定义如下: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少税收著作中,税收被定义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或社会剩余产品的一种分配活动。我们认为,国民收入或社会剩余产品只是税收的宏观意义上的分配对象,但税收首先是一个微观概念,即对于一个具体的纳税人,或在某个具体纳税环节,税收所分配的对象就不一定限于剩余产品。我们在分析税收的本质,制定税收的宏观政策时,理应重视税收的宏观意义上的分配对象,但作为税收概念,则应直观地反映税收活动的基本特征。否则,对于诸如流转税的征收,以剩余产品为分配对象的税收定义就难以理解:亏损企业没有剩余产品但仍需缴纳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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