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的区别是什么
1、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的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保全措施的实施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的实施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内容不同;保全措施的内容;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有哪些
1、行为条件;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包括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
2、时间条件;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3、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税收保全措施
1、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所谓“有根据认为”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举报或其他线索做出的符合逻辑的判断,根据可以不必等于证据。
2、对从事生产、经营且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嫌疑的纳税人,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或者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3、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纳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务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4、如果纳税人既不按规定及时解缴应纳税款,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前,须报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6、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间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转移、藏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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