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而物业公司作为发生火灾房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管理区域内的消防管理系统存在渗漏、不保压的情况,导致在火灾扑救时,发生火灾楼层的消防栓不能供水,显然未尽到上述管理义务,也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
且根据《消防法》第18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消防栓为小区公用设施设备,物业公司负有对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管理与养护、定时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整以及及时更换失去使用功能的消防设备的职责。小区消防控制主机处停机状态,消防栓不出水,导致火灾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控制,致使火势蔓延增加了业主的损失,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物业公司对小区消防设施管理存在过错,判决物业担责20%。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高层住宅必须配备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并保证能正常使用。城市小区内,消防栓是最基础、最必须的安全设施,尽管很少能用到,但因定期检查等强制规定,很少会有人怀疑它的可靠。但是这次事故中消防栓却一滴水都挤不出,致使火灾无法快速扑灭,无疑会扩大火灾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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