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如果因小区消防设施有缺陷,导致业主在火灾中受损,物业公司需承担责任。
6月30日,市公安消防局与房管局联合公布《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物业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以及处罚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标准》规定,物业公司必须保证管理区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完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和维修保养,一年至少组织一次逃生演练。
业主在入户使用前,物业公司还应主动与业主联系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并告知注意事项和相关管理规定。
市消防部门表示,对物业管理区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物业公司将可能被注销企业资质,在物业招投标上给予一票否决。
延伸阅读:
如何处理物业纠纷
市场经济其实是契约经济。业主和物业之间,首先是合同约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因此双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于业主而言,接受优质服务是其权利,及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就应是其义务,你不交钱,物业公司哪能正常运转。对于物业公司而言,提供优质服务是其义务,收取相关费用并赢利是其权利,但前提是把服务做好,你不能跟个大爷一样,把自己抬高到主人的地位,对业主的需求置之不理。
现有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得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对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是何种关系、如何组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如何收费等基本上无章可循。宁夏前阵子也出台了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但碰到星光华小区这种情况,法规显然鞭长莫及,所以解决问题的办法,只能业主和物业公司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谈判,找出问题症结,看看究竟是业主不配合还是物业公司不配合,慢慢想办法解决。业主太牛,对物业公司吹毛求疵,解决不了问题;反过来,物业公司实在拖沓扯皮,搞不好服务,留下来也无益,不如另选管家。总之,在这件事情上,我以为以和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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