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给出的素材,我们可以得知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则需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同时,每月总共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我们可以总结出这个素材的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则需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同时,每月总共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特 殊 原 因 下 每 日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规 定
根据素材1的内容,用人单位在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时,可以根据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进行限制。如果不能实行这些制度,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需有明文规定。同时,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且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情况,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在制定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情况,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则需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同时,每月总共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在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时,可以根据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进行限制。如果不能实行这些制度,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需有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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