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独立人格否认是针对特定事由而适用的司法原则,特定事由并不是泛指所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的行为,而是具体指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法律义务、逃避合同义务、欺诈第三人、虚假出资滥设公司、公司与股东混同、母公司对子公司过度操纵,控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作为其实现非法目的的工具,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当上述特定事由出现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直接要求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关系可以由他人承担吗
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混同即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对此发生法律纠纷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公司有限责任制度适用的前提是公司与股东人格相互独立、彼此分离,不能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公司债务谁来承担吗?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公司债务应由其共同承担。公司享有独立人格,得以独立承担责任,使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原因多是由于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关联公司各自的独立人格,将各个关联公司视为一体,对其中特定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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