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能转让吗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转让,土地出让金该由哪方缴纳?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转让时,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但是在实践中,许多房屋买卖的当事人并不知道这回事,所在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约定。
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转让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由受让方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另一种则是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转让方负责缴纳土地收益。实际交易中,最为常见的是第一种。如果买卖双方没有就土地出让金的承担进行约定,那么按该条法律规定,应由受让方也就是买方缴纳。
买卖双方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金由转让方也就是卖方缴纳的话,该条款会不会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呢?答案是不会。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自治原则,买卖双方可以对相应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只要约定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该约定即对双方有约束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土地使用权虽为划拨取得,但转让房屋不会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因此不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所以合同中关于土地出让金如何缴纳的约定是有效的。
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建议买卖双方在进行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交易时,对土地出让金的缴纳进行明确约定。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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