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改制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5-07 16:44:16 3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手册办理ent:2em>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面参与重组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有关职工的安置第三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劳动局执行。第四条企业实行多元化经营,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妥善安置富余职工的各项措施

第五条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介绍就业等方式,帮助企业安置富余职工,第六条富余职工离岗安置期间,第七条企业确实不能提供就业岗位,辞退富余劳动合同工、临时工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失业救济金最低支付标准发放生活费,解除劳动合同,按在企业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企业按规定辞退的定岗职工(包括原定岗职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工,下同)按连续工作年限计酬,工作时间和工作时间每年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月薪标准不低于员工离岗前12个月平均月薪的60%。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不计算在内。超过一个月的,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追加生产补贴

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符合广州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的,由企业给予生活补贴;不符合规定的,第八条企业对经企业批准辞职的富余职工,按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固定职工按连续工作年限处理)给予半个月的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月生活补助标准不低于员工离岗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的60%;员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企业工作安排而辞职的,不予发放生活补助

第九条员工辞职、辞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员工劳动手册,办理失业登记,作为失业人员管理,并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和医疗待遇

合同期满被辞退或者离开企业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不从企业依法发放的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金中扣除规章制度;但离职员工扣除生活补贴的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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