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办理方式和材料要求
时间:2023-07-04 18:41:51 4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预告登记证明的用处: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的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产权的协议。为保证未来产权的实现,当事人可按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例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人可以对未建成的房屋进行提前登记,从而限制开发商倒卖或抵押已售房屋。本质上是为开发商更快销售、提高资产周转率提供法律支持。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上的权利人怎样变更

依据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上的权利人要变更的,需要由预告登记权利人提出申请。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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