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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他项权证和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区别

2022-01-01 43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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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屋他项权证和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区别,具体如下: 1、二者登记形式不同。前者属于抵押权登记,后者属于预告登记; 2、二者登记内容不同。房屋抵押登记时,向抵押权人发放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时,向预告登记申请人发放预告登记证明; 3、二者登记性质不同。房屋抵押登记时,该房屋已经完成了房屋登记程序,具有房屋所有权证。而预告登记时,该房屋有可能还没有完成房屋登记程序,只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 4、二者的时效期限不同。抵押登记的时限依抵押合同的约定而定。而预告登记则是当主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完成相应登记的,该预告登记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第二十七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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