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受伤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市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作人员评定残疾等级后,停止原待遇,按本章相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级工伤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是包括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伙食补助费等,一般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的,还有赔偿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有以下内容: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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