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对就业歧视说“不”
时间:2023-06-05 19:00:33 32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在就业时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今后,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被非法中介欺骗,将不再吃哑巴亏。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五种违规行为。

●职业教育和培训有了专章的法律规定。

所有这些都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的《就业促进法》里有了专门的规定。这部备受广大求职者关注的《就业促进法》将从明年1月1号正式实施。

许先生拥有模具师职业资格证,今年连续应聘了五六家单位,结果因为体检时被检查出“小三阳”,而屡遭到用人单位的拒绝。像许先生这样,还有许多求职者因为相貌、已婚或怀孕等原因,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对此,《就业促进法》明确地说“不”!

《就业促进法》把我国积极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并明确了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那么,这部与广大劳动者息息相关的法律到底能给大家求职和就业带来哪些变化和好处呢?

就业歧视行为将受到起诉

有关人士指出,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就业歧视现象至今层出不穷,一些行业、部门的歧视性规定成了职工、尤其是一些年轻人求职就业的拦路虎,社会影响恶劣,公众反响强烈。如身高不得低于多少米、必须是某地户口、必须是全日制大学、学历不低于研究生等等,甚至生肖生日都成了上班上岗的必备条件。

对此,刚刚通过的《就业促进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就业歧视”的概念、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在就业时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新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女性。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对于残疾人劳动的权利保护,《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这使现行的规定、政策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如果劳动者在求职时遇到就业歧视的情况,今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介不得扣押证件收取押金

今后,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被非法中介欺骗,将不再会吃哑巴亏。《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若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提高了中介违法成本。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就业促进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重视职业教育有专章规定

许多人由于不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而丧失了就业机会。对此,《就业促进法》对职业教育和培训作了专章规定。强调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加大职业教育和培训力度:国家鼓励开展职业培训。《就业促进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就业具有相当难度的初高中毕业生也成为《就业促进法》关注的对象。该法规定了劳动预备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陈君南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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