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书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工伤复议或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对于工伤认定决定书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工伤复议,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工伤认定不被接受,如何寻求救济?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保障权益的重要途径,但若工伤认定不被接受,劳动者可以寻求救济。首先,劳动者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复议决定重新认定工伤。如果复议被驳回,劳动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不认定工伤的决定。此外,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工伤并赔偿损失。在这些救济途径中,劳动者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工伤事实。
总之,工伤认定如果被拒绝,劳动者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劳动者在寻求救济过程中,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工伤事实。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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