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系某劳务中心员工,被派遣至某物业公司工作。后该劳务中心采用告知书的形式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与吴某的劳动关系。但未与吴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吴某继续提供劳动。此外,延续劳动合同期间,该劳务中心也未依法与吴某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终止?
法律人士认为,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劳动的,应视为劳务派遣合同的延续而非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得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吴某与劳务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虽已期满,但之后吴某仍按原劳动合同的规定向用工单位——某物业公司提供劳动,故吴某与劳务中心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系事实劳动关系。(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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