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到期多年不续签改为劳务派遣合法吗
将原本的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务合同,这无疑是一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尤其是当这种变更伴随着从劳动合同改为劳务派遣时,更是常常被某些企业用作逃避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减少招聘方应承担的职业责任之风险的工具。
在变更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终止原有的劳动关系并签订新的劳务派遣协议,那么它便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即每服务满一年就需支付一个月人民币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二、劳务派遣合同违法吗
劳务派遣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合同的形成,通常是由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在先行签署劳务派遣协议的基础上,然后由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向用人单位推荐并输送具有相应技能的劳动者以供使用的相关条约。
而对于劳务派遣合同的有效期设定,一般要求为两年或以上,并且在合同中需详细列明雇佣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具体的工作岗位等关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n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n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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