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停止关联交易是强制性的,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关联交易是一种经济行为。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但实务中常有控制公司利用与从属公司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从属公司与自己或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利益的交易,损害从属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的现象。
一些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通过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随意挪用公司资金,为自己或关联方提供担保,通过操纵交易条件等将公司的利润转移至关联方,严重地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有哪些
(一)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二)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三)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四)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五)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六)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七)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八)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二、法律为什么要控制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及其法律控制是现代各国公司法正在形成和发展的制度。在我国,关联交易广泛地存在于公司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之中。近年来,有关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法律诉讼也在不断增多。
在通常情况下,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控制公司利用它与从属公司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从属公司与自己或其他关联方从事不正当的交易,从而损害从属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以及企业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为此,各国公司法中对关联交易都有或繁或简的相关规定,以调整关联关系,保护从属公司和少数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的公司关联交易现象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规模逐渐扩大、公司内部结构逐渐复杂而逐步增多的;特别是在较大的公司和上市公司中,这一现象更为多见。一些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通过与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随意挪用公司资金,为自己或关联方提供担保,通过操纵交易条件等手段将公司的利润转移至关联方,严重地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为此,中国证监会、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从财政、税收、上市公司监管等方面都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做出了控制性规定。
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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