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关联方,主要应包括(1)控股股东及其控制或参股的公司;(2)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对股份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3)合营企业,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技术提供者或与上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1)购销商品;(2)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收购兼并;(3)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管理方面的合同(如委托经营等)等;(4)提供资金,许可协议;(5)担保抵押;(6)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7)关键管理人员报酬;(8)合作投资建立企业、开发项目等。
什么是关联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01年最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因此,为了理解什么是关联交易,我们应当首先界定清楚该定义中“关联人”(或称关联方)的含义然后才有可能弄清什么是关联交易。根据该股票上市规则,其中的上市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A、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以及与上市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B、下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2、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A、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B、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C、本条A、B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3、因与上市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为上市公司潜在关联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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