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为关联交易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对于关联方的认定,目前股转公司的审核态度是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确定即可,可不参考ipo标准。
二、如何解决关联交易问题
如果公司确实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应该对此进行处理并解决;公司在挂牌上市前,需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处理关联交易事项,以便顺利实现挂牌:
1、主体非关联化。主要方法有:将产生关联交易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对关联交易涉及的事项进行重组和并购,对已经停止经营、未实际经营或者其存在可能对拟挂牌公司造成障碍或不良影响的关联企业进行清算和注销,设立子公司完成原来关联方的业务等;
2、业务非关联化。即购买发生关联交易所对应的资产和渠道等资源,并纳入公司的业务运营体系;
3、程序合法化。即严格按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和表决;
4、价格公允。即准备足够的证据证明交易的价格遵循市场定价机制;
5、信息披露规范。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规范,对近两年一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对于企业来说,只要发现有关联交易的情况,必须如实披露。现在股转公司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如果不进行如实披露,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三、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
1、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被撤销。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公司签订的涉关联交易合同存有效力瑕疵,影响公司交易及经营稳定。
3、易引发公司股东、董事与管理层之间的纠纷,影响治理结构稳定。
4、易使公司涉入诉讼。
5、构成公司上市、并购重组、及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转让的障碍。
6、易引致公司、公司股东、董事及管理层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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