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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联交易无偿能否属于交联交易呢?

2024-06-14 48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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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联交易(Connectedtransaction),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依据上述定义可知,认定是否具有关联关系,除法律条文中明确列举的以外,还应根据是否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实质来认定。实务中,关联交易主体可能表现为多种形式,比如,母公司和子公司、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相互持股公司、因生产经营控制而形成的关联公司等。 法律并非禁止所有的关联交易,正当的关联交易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正当的关联交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价格合理,即关联交易不会造成公司在经济上的损失;程序合法,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之前,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通过,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进行了回避,保障作出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不受关联方的影响;信息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对于关联交易进行披露,让所有公司股东、债权人乃至监管部门掌握完整信息进而作出判断。 2不当关联交易与关联交易之间的划分尺度及主要类型解析 (一)我国对不当关联交易主体的界定 不当关联交易是关联方利用非公允的价格在关联方之间输送利益,导致公司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文对不当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是我国《公司法》关于不当关联交易最直接的法律规定。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以下五类主体不得利用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侵害公司利益: (1)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董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 (4)监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监事会成员。 (5)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该条规定的罚则部分则规定,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操纵交易侵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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