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之关联交易审查权/制止权
关联交易,是指发生在关联人士之间的有关转移资源和义务的事项安排行为。《公司法》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17条: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004年修订的沪深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所规定的关联交易,是至今为止对关联交易最完备的规定。其中,对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做了明确规定。有助于中小股东明确判断关联交易人和关联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本身并不具有危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的必然性,它对公司以及中小股东是利是弊,要根据交易的内容来确定。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会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平合理的关联交易则可以为公司带来利益和效益。既然关联交易并非绝对禁止,那么对关联公司的关联交易也应留有余地。在我国,由于公司的股权结构高度集中,大股东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和信息优势进行不当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比比皆是。
针对中小股东关联交易审查权/制止权的保护和行使,建议采取如下方略:
1、最为重要的方式是,在公司制度文件(股东联合投资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中应当通过合理设置,让中小股东拥有发言权、审查权和制止权,以及设置股东表决权限制,防止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通过控制公司经营的地位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
1)设置股东表决权相对限制制度;
即表决权回避和表决权排除。为了防止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在涉及可能的关联交易表决时,或某股东与股东会决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时,不管其是否有可能在表决时赞成或反对该决议,一律剥夺其表决权。
2、在股东会决议中及时提出要求审查关联交易文件的要求,并可委托专业人员针对关联交易文件及可能存在侵害公司经营及自身权益的事项,要求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公司管理层进行说明。
3、通过提请召开股东会,否决/阻止侵害公司权益的关联交易行为。
4、在股东会不能否决和阻止关联交易行为的情况下,依法行使诉权(包括派生诉讼),申请司法部门撤销关联交易,并要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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