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关联交易救济权的权源
时间:2023-03-01 16:30:29 2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东救济权的权源是指股东享有救济权的实体法依据。目前对这一问题有三种理论认识:

第一、债权人代位权说。该说认为股东的股权在现代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的情况下,已蜕化为对公司的债权,为了保全债权,股东有权代位公司向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人请求停止侵害和赔偿公司损失。

第二、受益权说。此说认为,从公司财产的角度来看,股东的实质地位是受益人,股东以其实质地位等待受益,关联人侵害公司利益也就是侵害了股东的受益权,股东可以因此获得对关联人的救济权。

第三、股东权说。这种观点认为公司的出现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结果,公司的最终所有人仍然是股东,股东的所有权是以股东权的形式存在。因此,对公司利益的侵害,必然也是对股东权的侵害,股东基于股东权被侵害的事实而享有对加害者的救济权。9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最合理的观点。

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享有权利。如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可归纳为五种自益权和七种共益权。自益权包括股票交付请求权、新股认购请求权、股息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和股份转让权。共益权包括股东大会召集权、股东大会出席权及表决权、查阅权、建议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权。这些权利,无论自益权,还是共益权,对股东而言,实际上都是为了保障公司良好运营,最终使股东更好地受益。关联人侵害公司利益,减少了股东的受益份额,也就侵害了股东的权益。所以说股东权是股东对关联交易享有救济权的权源。

目前也有观点认为,股东对关联交易的救济权只是形式上的诉权,而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归属于公司,10之所以股东对关联交易可以享有诉权,其理论依据是诉讼担当制度,故诉讼担当制度才是股东救济权的权源。所谓诉讼担当,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第三人(非系争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为他人而以自己名义作为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制度。诉讼担当是对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的突破,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认为,诉权主体必须拥有实体法权源,实体权益主体和诉权权益主体是统一的,两者不能分离,而诉讼担当则将两者分开,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即使不是实体权利主体也可以基于诉的利益对他人的实体权利行使诉权,诉讼担当人的这种权利被称为法定的纠纷管理权。法定诉讼担当人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对他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或者财产拥有管理权或处分权,如代位债权人、遗产管理人;二是对他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或者财产不拥有管理权或处分权,如德、日、法、英等国公益诉讼中的检察官、美国反托拉斯诉讼中的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委员会和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股东等。{11}这类当事人以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赋予诉权资格。面对关联交易,股东的角色就是诉讼担当人,股东因此对关联交易享有诉权。诉讼担当理论从另一个角度阐述了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诉讼担当人的救济权的权源,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实诉讼担当理论与第三种观点在股东救济权的权源的认识上并不矛盾,作为股东救济权权源的股东权也是体现一种局部的公共利益,只不过这种利益限于公司内部,而诉讼担当中的公共利益则指和向全社会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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