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房屋,买受人是善意购买并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
,则房屋出卖的行为是有效的,另一方配偶不得要求追回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格式合同吗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二、房屋买卖未经过配偶签字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未经配偶签字,房屋买卖是有效。买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确定,一方的处分权受到限制。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独立实施的买卖配偶可以回收住房屋所有权,但需要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如果买受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的价格,并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配偶主张收回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共有产权人签字如何处理
共有产权人没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共有房屋全部共有人同意后方可认定为有效;共有产权人没有签字但单独出具同意出售承诺书或事后对该行为进行追认的,应当认定为有效;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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