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自卖掉共有房屋的协议是否有效?
我与2003年从亲戚手里买的他单位的集资楼(因欠我钱所以把房子卖给了我)买卖协议上只有卖房人男方和我的签字并没有他妻子的签字。是集资楼所以当时没有办理房产证。签完合同后房子就交与我入住。2009年房产证可以统一办理啦,因房子涨价了原卖房人擅自把房产证办理了他们夫妻双方的名字。现在我要求过户,他们不给予办理这种情况我以前所签的协议是否有效?房子是否是他们夫妻共有财产只有一方签了协议我只能得到一半的房子?
律师答复:
1、首先,可以明确的答复您,您这个案子胜诉的可能性大,原因在下文阐述。
2、原则上讲,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处分房屋不适用家事代理,夫妻一方处分房屋应该征得配偶另一方的同意,否则交易行为无效。但凡事有例外,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合同应该合法有效:
①如果夫妻一方构成表见代理;
②购房者属于善意取得;
③无权处分的情形下其他共有权人予以追认或者默认。
3、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交易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本案胜诉与否的关键不在于此房屋是否办理了房产证,办理到谁的名下。本案问题的关键是“男方”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您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女方”是否对交易行为认可或者默认。因为你们交易的时候尚未办理房产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适用表见代理或者善意取得有些牵强。但是从2003年到2009年长达六年的时间,夫妻双方均未对交易行为产生质疑,那么完全可以认为“女方”默认了交易行为,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实践当中,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您返还房屋,相反会判决对方协助您办理过户。对此,您可以一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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