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申请需要劳动者提供其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凭证,如工作证、工资发放记录等。若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则需提供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考勤记录等。虽然申请工伤鉴定时劳动合同并非必需品,但劳动者仍需提供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可以,只要能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即可。申请工伤鉴定需要劳动者出具其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凭证,若劳动者有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文本,可以直接提交;若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则可以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在用人单位工作,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证据即可。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可以提交作为证明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工作证、发放和领取工资的凭证、考勤记录等等。
工伤鉴定申请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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