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城镇居民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二)夫妻双方均年满三十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第一个子女经吴忠市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鉴定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儿,适宜再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为归国华侨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来本县定居的;
(六)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夫妻,可向居住地计划生育办公室书面申请,经审查核实,报县计划生育局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居民或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只能生育一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