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加班的证明,劳动者可提供两类证据:
第一类是劳动者可以直接提供的证明加班存在的证据,例如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加班通知单、用人单位制定的值班表等。
第二类是劳动者提供的可以证明用人单位保管加班证据的证据,例如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规定,劳动者每日上下班需要打卡记录出勤情况等。若职工可提供此类证据,就可以要求单位来出具由单位保存的可以证明加班的证据,如果单位不出具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如果您的工资表上有显示具体的工作时间,可以作为证据。但您所提供的证据最好为原件,因为复印件是不能单独做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的,如果没有其它佐证辅助,复印件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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