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第一次工作赔偿时(一次残疾补助金),按工作时上年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金额。退休后获得一次工作医疗补助金和一次工作就业补助金的,按退休时上年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工伤赔偿中的前一年是指补偿项目依据的事件的前一年。
2004年广东省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005年度中央省属单位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表
单位:元
所在市
200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缴费工资上限
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缴费工资下限
广州
2585
7755
1551
深圳
2651
7953
1591
珠海
1669
5286
1057
汕头
1107
5286
1057
韶关
1296
5286
1057
河源
1078
5286
1057
梅州
961
5286
1057
惠州
1181
5286
1057
汕尾
908
5286
1057
东莞
2101
6303
1261
中山
1859
5577
1115
江门
1138
5286
1057
佛山
1614
5286
1057
阳江
937
5286
1057
湛江
981
5286
1057
茂名
1178
5286
1057
肇庆
1229
5286
1057
清远
1301
5286
1057
潮州
762
5286
1057
揭阳
745
5286
1057
云浮
1052
5286
1057
全省
1762
5286057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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