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居住人是动迁款分割标准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对于拆迁房屋内的户口情况,只有实际居住的人才能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并获得安置补偿。而不实际居住的人则无权分割动迁款。不过,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政策和法规来决定。
房屋共同居住人是否是动迁款分割标准中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
共同居住人都有权利主张动迁款的分割。
有些人虽然在拆迁房屋内有户口,但是不实际居住,他处有房,属于空挂性质,不能认定为共同居住人;有些人虽然在拆迁房屋内没有户口,但是根据居住困难户托底政策视为共同居住人,可以获得安置补偿。
比如配偶一方属于共同居住人的,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符合一定条件也可以得到安置。
因此,不实际居住一般无权分割动迁款,但也要看具体情况。
拆 迁 房 屋 共 同 居 住 人 如 何 认 定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拆迁房屋共同居住人可以认定为拆迁房屋的共有权人。同时,《民法典》第一百零三条也明确规定了拆迁房屋共有权人的认定方式。
根据该条规定,拆迁房屋共有权人的认定方式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拆迁管理部门确认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拆迁管理部门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拆迁管理部门无法确认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共同共有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共有份额,否则其主张权利不成立。
因此,拆迁房屋共同居住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其共有份额来认定共同共有权人。对于无法确认所有权的房屋征收部门或拆迁管理部门,则需要根据相关证据来确认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共同居住人并非动迁款分割的唯一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拆迁房屋共有权人的认定方式是《民法典》规定的,拆迁房屋共同居住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其共有份额来认定共同共有权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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