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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配偶方是否有权获得公司股份

2022-04-17 721人已浏览
  • 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劳动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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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割。离婚时,对于夫妻双方持有股份的分配并不是简单的一家一半,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夫妻双方均持有同一家公司股份的。如果该公司除了两夫妻以外还有其他股东的,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协商不成,可由法院作出判决。如果开的是“夫妻公司”,即公司股东只有夫妻二人。离婚时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的持股比例及补偿方式;如果双方都不愿意再经营公司的,可将公司进行清算,对公司的剩余资产进行分割;2、夫妻仅有一方持有公司股份的。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要将公司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的,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的要求,完成股权转让的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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