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怎样组成仲裁庭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五条
二、劳动争议仲裁庭的开庭程序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6、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7、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8、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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