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在很大程度上受《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影响及制约。从各国所签订的一系列双边税收协定来看,其结构及内容基本上与两个范本一致,都包括七个主要内容:
(一)协定适应的范围
1.人的适用。一切双边税收协定只适用于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外交豁免权除外。
2.税种的适应。各类税收协定一般将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列为税种适应的范围。
3.领域的适应。一般的税收协定规定各缔约国各自的全部领土和水域。
4.时间的适应。一般国际税收协定在缔约国互换批准文件后立即生效,通常没有时间限制。
(二)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
1.一般用语的定义解释。一般用语的定义解释主要包括“人”、“缔约国”、“缔约国另一方”、“缔约国一方企业”等。
2.特定用语的定义解释。特定用语对协定的签订和执行具有直接的制约作用,必须对特定用语的内涵和外延做出解释和限定。如“居民”、“常设机构”等。
3.专项用语的定义解释。国际税收协定中有一些只涉及专门条文的用语解释,一般放在相关的条款中附带给定义或说明。
(三)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对各种所得征税权的划分,是双边税收协定中包括的一项主要内容。各国对所得的征税有不同的内容,涉及的所得范围各不一样,但总的来看,可分为四大项:一是对营业所得的征税。对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营业所得,双边税收协定奉行居住国独占征税的原则;对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一般规定适用来源地国优先征税的原则。二是对投资所得的征税。国际税收协定一般适用来源地国与居住国分享收入的原则。三是对劳务所得的征税。区分不同情况,对居住国、来源地国的征税权实施不同的规范和限制。四是对财产所得的征税。在各国所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对上述各项所得如何征税,应有一个明确的权限划分,并对有关问题加以规定。如对各项所得由哪方先行使税收管辖权,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一方应由什么样的条件限制,征税国应对某些收入采取什么样的税率征税等。
(四)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在签订税收协定时,还应考虑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来避免对优先行使征税权而已征税的那部分所得的重复征税。如何在免税法、抵免法和扣除法中选择采用方法以避免国际间重复征税,如果缔约国双方确定给与对方跨国纳税人的全部或部分优惠以饶让,也必须在协定中列出有关条款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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