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范例)
项目名称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重伤、死亡事故)
办事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国务院75号令;
3、《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审批项目服务内容
接到企业上报的事故报告书或伤者的上访后,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和批复。
办事流程
企业上报事故报告书或伤者上访——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批复。(时限90天内,特殊情况180天)
办事所需申报材料
企业上报:
1、事故报告书;
2、单位营业执照;
3、医院初次诊断病史;
4、伤者身份证;
5、劳动合同。
伤者上访:
1、医院初次诊断病史;
2、身份证;
3、劳动合同;
4、上访书面材料。
办事时限
从立案调查到作出事故批复,一般情况90天内完成,特殊情况180天内完成。
办理地点、联系方式、办理机构
上海市金山区安全生产监察局:金山区石化卫清西路755号。
电话:57964474,邮编:200540。
投诉途径、咨询方式
行政复议:金山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诉讼:金山区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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