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事假职工可否享受最低工资?
时间:2023-06-09 22:49:50 1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例]

郭先生在某企业已工作1年多,公司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1200元。2010年4月,他请16天病假和1天事假,公司当月发给他工资800元。公司的做法是否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说法]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就有权获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比如缺勤,请病事假、旷工,或发生迟到早退等现象,其到手工资就可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旷工或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对迟到早退等现象,也可按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应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需注意,计算病事假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应包括在内。

日病假工资=本人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月制度工作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相关规定确定,即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郭先生假期月工资的计算基数为1200元(最低不得低于896元),假期日工资基数为55.17元。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按沪劳保发(95)83号确定,郭先生因病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2年,病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根据以上公式计算,郭先生日病假工资为1200元÷21.75天×0.6=33.10元,即他每请1天病假可扣除20.07元,16天病假可扣除321.12元,扣除后当月工资只有878.88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896元),应补足到896元。但单位还可依法扣除1天事假工资55.17元。他的当月实际到手工资应不低于840.83元。

[提醒]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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