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公益诉讼是否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
时间:2023-06-14 04:20:21 4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要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再提起同一侵权诉讼的,法院是不受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6、求教获知权

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护尊严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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