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是证据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关联性,具体内容是:
(一)、合法性,主要是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合法的才是有效的,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则是无效的。
(二)、真实性,主要是指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质证证据需符合真实性,不能捏造虚假的证据,一旦提供了虚假的证据,法院有权判定证据无效,并且追究提供证据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三)、关联性,主要是要求出示的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有关联,而不是与本案无关。
一、民事诉讼的证据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4、证据程序合法。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
二、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的程序
1、出示证据。
质证开始于一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示方式包括宣读、展示、播放等。
2、辨认证据。
一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辨认的意义在于了解另一方当事人对所出示证据的态度,以便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质证。辨认的结果分为认可和不予认两种。如承认对方出示的书证的内容是真实的,对已经为对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确认其证明力,无须作进一步质证。
3、对证据质询和辩驳。
一方出示的证据为另一方否认后,否认一方当事人就要向法庭说明否认的理由。质证方陈述完否认的理由后,出示方还可以针对否认的理由进行反驳。然后再由质证方对反驳的理由进行辩驳,直至法庭认为该证据已审查核实清楚。在质证过程中,质证方经法庭许可后还可以向出示方提出各种问题,除非所提问题与质证目的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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