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由此可见,民事诉讼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具体包括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当事人之间通过互相质证,揭示证据的实质内容,明确其证明目的,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原告与被告的质证:原告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出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证据。被告则有权对原告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提出异议或反驳。通过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质证,法庭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决。
第三人的质证:第三人是指与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第三人在诉讼中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有权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的质证有助于揭示案件事实的真相,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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