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所有的诉讼主体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主体的主体身份必然包括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身份。
两者的区别: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有权承担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还有权行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失的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概念的外延包括诉讼主体概念的外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特别认可的委托代理人。由此可知,一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不起作用,因此他们只能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诉讼主体,而不能直接称为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主体的不适格
被告主体不适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起诉需要满足一些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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