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师傅通过招工信息找到唐某,和数名工友一起到唐某安排的一处工地做泥工,唐某还给吴师傅发了一张结算单,结算单的落款处写明“经手人”唐某。但完工后吴师傅向其讨要工钱,唐某却以自己只是经手人为由拒绝支付,吴师傅等人无奈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唐某向吴师傅支付工钱7280元。
为什么经手人需要支付工人们的报酬?
虽然工资结算单上唐某写了自己的经手人,但实际上他却是与工人们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吴师傅是在看到唐某发布的招工信息后去找的工作,后续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内容也都是唐某安排的;而且工价以及工人们的生活费也都是唐某确定和支付的,所以唐某就是与工人们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的主体,既然他是合同主体,自然就应该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给工人们报酬。
吴师傅等人为什么不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呢?
申请劳动仲裁维权针对的当事人双方是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和单位,而本案中吴师傅与唐某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所以吴师傅并不能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来维权,而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权。
如果说之后唐某拒不履行判决的话,那吴师傅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五、强制交付财物或票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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