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与强奸未遂的区别
时间:2023-08-14 09:11:06 4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强奸未遂属于暴利犯罪,是违背妇女意志强制与其发生性关系,只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了犯罪未遂,但依然有了犯罪动机、犯罪实施。

性骚扰应当属于性侵犯的一种,指以那种欲望为出发点的骚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肢体动作上也没有过分的接触性器官。

性骚扰该如何惩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性骚扰罪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2)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

(3)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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