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和性侵害的区别
时间:2024-05-12 22:50:45 47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这两种情况均有可能演变为犯罪行为。

对于性骚扰,其行为定义是以性的欲望为起点展开的骚扰行动,通过带有性暗示的言行举止或实施特殊的宗教仪式,对特定的被骚扰对象进行刺激,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加害者肢体触及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限制受害者的行为自由并激发受害者产生抵触情绪。

而性侵害则特指加害者借由暴力、威胁、职权、财物等手段,胁迫他人与之发生性关系,并且在这个过程中给受害者带来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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