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和冲突的影响和后果
时间:2023-07-11 11:53:07 1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矛盾冲突类型包括:

1、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纠纷。包括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产物业、人身损害、合同、借贷等民事行为引发的纠纷;

2、行政纠纷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和纠纷。包括土地、山林、水利、资源权属、医疗卫生、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3、涉法涉诉纠纷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利部门对案件或问题处理不满而又引发的矛盾纠纷。

劳动争议居社会矛盾冲突首位专家建议专门立法

中国社科院近日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劳动争议仍然是中国社会矛盾冲突数量最多的一个方面,领跑社会矛盾冲突排行榜。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000人以上的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多发频发,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数据,前三季度这类大规模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发生了52起。

专家指出,就劳动争议案件类型来看,约九成劳动争议是因用人单位未能遵守法定劳动基准造成的。当前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中重要领域单项法律缺位,应尽快出台劳动基准法,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督促用人单位执行法律规定的最低劳动标准,从而有效遏制群体性劳动争议多发频发势头。

劳动争议领跑社会矛盾排行榜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201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显示,前三个季度,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52.2万件,涉及劳动者72.1万人,同比分别增长5.6%和11.1%,共审结48.7万件,同比增长3.7%。

进入2008年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出台,各地劳动争议数量呈现井喷态势。劳动报酬争议仍然高居各类案件首位,其中用人单位恶意不发劳动报酬所占比例有所下降,而加班费、年终奖、福利费等方面争议逐渐增多。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师闫冬博士说。

报告同时显示,由各种劳动争议引发的劳动者群体性事件数量有较大增长,事件焦点主要涉及工资(讨薪)、企业裁员和经济补偿、出租车运营争议、职工保险福利争议等问题。盘点2014年广受关注的劳动争议案件,东莞最大鞋厂少缴社保致上千员工大罢工、沃尔玛常德店关店解散员工引起劳动纠纷、王茁诉上海家化劳动争议案争议的发生莫不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劳动合同纠纷密切相关,而这些在我国均属法定劳动基准范围。

法定劳动基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劳动标准,20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数量持续增长,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未能遵守法定劳动基准。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坤刚说,如果法定劳动基准得以切实执行,劳动争议数量将减少90%以上。

劳动监察弱化易诱发群体事件

我国劳动争议群体性事件频发,劳动基准未能得到很好落实,劳动监察弱化是重要原因。李坤刚介绍,劳动基准的执行一是靠工会内部监督,二是靠政府劳动监察的外部监督,但这两种主要监督机制均不能发挥有效作用。工会市场化转型迟迟未能实行,地方化劳动监察囿于地方利益亦遭到弱化,用人单位违法自然难以遏制。在用人单位劳动违法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我国不得已采取个人维权,免费仲裁的办法,让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李坤刚指出,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不积极执行劳动基准法,这种现象有着很深的根源。在分税制下,各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懈怠进行劳动行政执法。哪个地方严格执行劳动基准,就丧失了所谓的良好投资环境,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此外,地方化的社会保险制度也削弱了地方执法积极性,各地方主要关心本地居民社会保险,对于外来工社会保险问题则不太关心,目前一线大城市均存在这种心态。

劳动监察弱化很大程度上成为劳动者不满情绪积聚、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诱因。李坤刚说,大部分劳动者不想因维权而丢了工作,往往会隐忍多年,不会轻易提起劳动仲裁。劳动者合法权益长期受到侵害,长期积累的不满在特定背景下会突然大规模爆发。比如去年广东省很多群体事件,均是因用人单位长期不缴纳社会保险所致。

应转变我国当前的劳动基准监察机制。执法部门须凌驾于地方利益之上,才能执行好劳动基准。李坤刚说,劳动基准的执行与否,事关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关劳动关系和谐,事关社会稳定。劳动基准作为劳动关系的底线,不能由地方政府去守,应建立超脱于地方经济利益的监察机制。

出台劳动基准法加大违法成本

除劳动监察机制存在问题外,劳动法律制度不完善也是群体性劳动事件多发的重要原因。我国当前尚无统一的劳动基准法,法定最低劳动标准散见于诸多法律法规之中,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李坤刚说,法律的分散性导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甚至是劳动仲裁和司法部门对劳动标准认识模糊,严重影响了劳动基准的执行和效能发挥。

劳动基准法在劳动法体系中处于最基础的地位,发挥着奠基石的作用,对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利益有着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虽然劳动法及相关基准性法规、规章相继出台,但是有关工时、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的基准制度一直受到质疑,实施效果远未达到立法初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林嘉教授说。

应尽快制定系统的劳动基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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