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自什么时间设立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需要注意的是,动产质权合同的生效不等于质权的设立。
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的动产质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订立质权合同后、移转质押财产至质权人占有之前,并不发生质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押财产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一)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二)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三)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四)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三、动产质押有哪些特点
动产质押是质押的一般形式。动产质押的核心内容是债权人的质权。动产质押有以下特点:
(一)动产质押的质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得出质;
(二)出质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本人;
(三)质物必须转移于债权人占有,质押合同才生效;
(四)质权人就质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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